银行巨款哪儿来的调查原是隐瞒收入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这501万元是怎么回事?”江苏省射阳县地税局稽查人员看着2003年度的“其他应付款”账户里的这笔款项,向正在接受他们检查的一家银行的会计提出了疑问。  “这个问题我们也说不清楚。”会计回答。  这家银行《其他应付款》科目里的501万元,是某企业集团以转账支票形式转到该行的。至于企业集团为什么要将存款转入该行《其他应付款》,这项资金是什么性质的资金,企业与该行有哪些资金往来等情况,账面上没有任何说明。  所以,当听到银行会计人员这样回答,检查人员知道这里面的问题一定不小。  检查人员将情况向稽查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要求:“对其进行详查,彻底查清该项资金的来龙去脉。”  检查人员采取内查外调的方法,兵分两路,一路内查该行往来账,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另一路到企业集团外调,重点检查该企业集团归还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情况,查明501万元的资金性质和来龙去脉。  经过深入检查核实,发现这501万元资金是该企业集团因无力偿还贷款,将贷款抵押物变卖后而支付给银行的抵贷款。早在几年前,该企业集团下属的一个子公司就在这家银行分三次办理抵押贷款394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执行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贷款抵押物为企业的部分土地、楼房等有效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后,由于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便违规采取贷新还旧的方法划转贷款。至检查前的半年时间,该行依照法定程序将贷款抵押物拍卖,该企业集团为了减少损失,便优先购买了下属子公司的贷款抵押资产,该行从而取得了这项抵贷返售款收入501万元。  检查人员发现,该行把上述501万元资金分别作成几笔业务:收贷394万元,收息46万元,转“应解汇款”户28万元,转该企业集团存款户33万元。对此,检查人员初步认定:该行既然能用这笔资金收贷收息,那么它的所有权应属该行。可银行自己的资金为什么还要划转“应解汇款”户和企业集团存款账户呢?检查人员决定查个水落石出。  检查人员在继续深入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转到企业集团存款户的33万元,系企业集团为子公司代垫的利息款,现在子公司已经破产,该行通过清算归还这笔款项,当属正常业务。那么,剩下的转到“应解汇款”户的28万元就成了检查的重点。  到企业集团外调的检查人员,通过延伸检查,发现该企业集团在归还394万元贷款的同时,又实际支付给该行74万元的利息,这恰巧是该企业集团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给该行的501万元抵贷返售款中的一部分,企业集团贷款和应付该行利息已经冲销。而支付给银行的74万元利息又恰好是46万元和28万元之和,这正是该行的利息收入。至此,转到《应解汇款》户的28万元资金真相大白,该行通过往来账户转移隐瞒收入的问题得到证实。  经查实,该行一次性收到501万元抵贷返售款收入,除用于归还贷款本金394万元和清算企业集团子公司贷款利息33万元外,即使剩余28万元也足以完成上级行核定的利润计划,为减轻次年完成利润指标的压力,该行只将其中的46万元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而将另一部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28万元利息收入藏匿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年终,上级银行清理往来款顶,该行又将其转到《应解汇款》科目,从而把往来账当作了“蓄水池”,不仅调节了当年利润,而且偷逃了国家税收。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单位不按规定结转收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当地公安、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认定该行偷税数额为107100元,占应纳税额的13.63%.目前税务部门已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