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创业”不可取:某创业劳务工程部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成立于2001年11月的南京市浦口区创业劳务工程部是江北一家重点税源户企业,类型为集体企业,主要从事房屋维缮、设备安装、劳务输出及土石方工程等业务。  检查前,税务人员专门调阅了该单位的经营资料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了两个可疑之处:一是该单位业务范围较广,而且均为营业税应税项目,其中经营范围中有“劳务输出”等服务项目,但企业申报中却鲜有按5%税率申报营业税的情况;二是该单位业务量在当地并不算小,但企业所得税采用的却是核定征收方式,这说明该单位财务核算水平不是很高,有可能存在漏缴税收现象。检查人员随后便“上门拜访”,在按照规定办理完手续后,他们与单位的负责人攀谈了起来。交谈中,企业负责人不停地向检查人员表明自己单位是如何遵守税法、从来没有欠税以及如何诚信经营等等。这给检查人员留下了很直接的印象:该企业有一定实力,且资金周转状况良好。在一番交谈之后,按照既定的检查方案,检查人员对企业的账册进行了检查。从账册中可以看出,该单位2002年度账面收入为57358886.8元,利润总额1015588.27元。这也进一步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即该单位效益很好!接下来,检查人员对企业的应缴各税进行了全面核查,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核查完这些税种后,税务人员发现该单位账面上反映的收入与应纳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完全相符,个人所得税也都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莫非这真是个模范纳税户?  检查人员一边继续思考可能存在的问题,一边对企业往来款项进行更深入的核查。这时,检查人员注意到,该单位“其他应付款”账户中余额较大而且往来十分频繁。按照企业负责人介绍情况时所讲到的企业信誉好、不欠别人款项的说法,这种情况应该是不会出现的。检查人员随即就这个问题询问了财务人员,得到的回答是为了保证资金运转而临时向个人的借款。这个理由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检查人员还是隐约感到其中可能另有隐情。  随后,检查人员又顺藤摸瓜,将重点放在该单位的往来账上,通过对“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额的核查并抽取凭证发现,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向单位和个人以“劳务管理费”名义收取的款项,且开具的是收据。检查人员就所谓的“劳务管理费”对财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分别单独进行了询问,同时向其宣传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承认了这些费用都属于劳务中介费,主要是向个人收取,因对方许多人不需要发票,因此便将这些收入一直挂在往来账上。至此,案件终于真相大白,该单位是采用将收入计入“往来账”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经检查人员逐笔核实,2002年1年12月份浦口区创业劳务工程部以“劳务管理费”名义共计收取劳务中介费2535278.49元,并将其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导致在账面上少计营业收入2535278.49元。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务部门最终对该企业业作出以下税务处理决定:补征营业税126763.92元,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6338.2元,补征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5070.56元,补征企业所得税83664.19元;加收滞纳金22543.7元。同时,浦口区创业劳务工程部收取劳务中介费未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了“在帐簿上少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定性为偷税,并对其分别处以所偷税款(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50%罚款,计63381.96元、41832.1元,合计金额为10521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