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偷税被查税款应由谁来支付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济宁市医疗器械厂原是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下属的国营二级单位。成立于1960年1月,主营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行缴税,有土地、房产。单位负责人张某,财务负责人:李某,职工86人,注册资本:64万元。地址:济宁市环城西路五号,电话:2267026.开户银行:市农村信用社开发区分社,帐号:20100119996.由于该单位在1996年至2002年期间,没有品牌产品,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该单位基本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基本上靠单位出租房屋发点生活费维持生计,以致造成上访不断、帐目不健全、欠税等情况。 2003年初,由于单位产品停产,工人工资停发,在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的组织下,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国、地税务部门没有参加),该单位2003年10月改制完成,由原来的国营济宁市医疗器械厂改制成为股份制形式的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张某成为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根据群众举报,经市局局长批准,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单位1996年至2003年10月期间群众举报的房屋出租偷税和联合承包厂房偷税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查出应补税费、罚款及滞纳金合计215242.74元(具体情况略)。 三、对查补税款的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济宁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审理的基础上,2004年4月8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4月12日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经与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约谈,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对执法提出异议。但是到4月18日,税务处理决定书届满之日,纳税人没有缴纳税款,问其原因,解释为无力缴纳。根据税法相关要求,济宁市地方税务稽查局于4月20日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是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在限期到后,既不交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于是在请示市局相关领导后,4月26日济宁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对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桑塔纳SLW7182CF1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 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期间,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派人到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反映情况,称桑塔纳SLW7182CF1车,是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是济宁市医疗器械厂,税款应该由济宁市医疗器械厂缴纳,企业已经改制,市地税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应该是济宁市医疗器械厂;同时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也出具文件,说明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改制前后的经过。对于此问题,市地税稽查局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认为原企业的偷税问题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其应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义务。为了稳妥期间,市地税稽查局向市局进行了请示、汇报,市局又向省局进行了书面请示。8月2日,在得到省局的书面答复后,又与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和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进行了二次约谈,说明执法的正确性。 在济宁市健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确实无力交纳、在规定期限内无力补缴税款和罚款的情况下,8月27日上午市地税稽查局对采取税收保全的桑塔纳SLW 7182CF1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委托济宁天恒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该车参考价4万元,拍卖成交价8.4万元,拍卖所得全部上缴国家,抵缴税款、罚款。在之后的车辆过户、税票送达过程中,该单位对执法没有其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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