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动车驾驶员服务中心逃税受罚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例来源: 2002年2月1日至3月19日,朝阳区地方税务局*9税务稽查所根据日常检查的安排,对北京市某机动车驾驶员服务中心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各地方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双井所管辖,注册资本:100万元,经济性质:国有经济。经营范围:驾驶员业务、交通安全、机动车辆管理的咨询服务;劳动服务、摄影服务等。员工人数:69人。 企业1999年营业收入25,359,590元,利润总额10,689,211.38元;2000年营业收入22,712,800元,利润总额7,049,973.62元。1999年至2000年已缴纳营业税2,421,100.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9,477.04元,教育费附加72,633.04元,企业所得税6,203,325.38元,个人所得税30,006.96元,房产税3,36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920元,车船使用税2,700元,印花税3,116元,合计已缴纳税款8,907,638.70元。 三、检查方法: 我们在检查中采用了逆查法、重点检查法,对该企业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财务报表以及缴纳的各地方税进行了检查,并侧重检查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四、违纪事实: 经查该企业存在以下未纳税问题: (一)营业税。 该企业1999年至2000年营业税申报收入48,422,005.48元,经审核应税收入48,434,005.48元,其中1999收取车租12,000元冲减了“管理费用”科目,未缴纳营业税,应补:营业税12000×5%=6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0×7%=42元教育费附加600×3%=18元合计应补税款660元。 (二)企业所得税。 1.1999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额计算有误,应按以下标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①工资支出超标。该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年末平均职工人数65人,工资支出946,888.28元,税前扣除额65×660×12=514,800元,超标432,088.28元。 ②职工福利费超标。企业计提100,353.62元,税前扣除额514800×14%=72,072元,超标28,281.62元。 ③职工教育经费超标。企业计提11,010.09元,税前扣除额514800×1.5%=7,722元,超标3,288.09元。 ④工会经费超标。企业计提14,066.22元,税前扣除额514800×2%=10,296元,超标3,770.22元。 ⑤业务招待费超标。企业支出293,920.48元,税前扣除额(15000000×5‰)+(25503506.32-15000000)×3‰=106,510.52元,超标187,409.96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4,838.17元,企业已调增605,170.63元,应补调增49,667.54元,调减税金66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1,343,389.55元,应纳所得税3,743,318.55元,已纳3,727,146.08元,应补16,172.47元。 2.2000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超标。该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已实际支付广告宣传费8,000,000元,税前扣除额:广告费22930499.16×2%=458,609.98元业务宣传费22930499.16×5‰=114,652.5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000-(458609.98+114652.50)=7,426,737.5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4,926,315.18元,应纳所得税4,925,684元,已纳2,476,179.30元,应补2,449,504.70元。 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2,465,677.17元。 (三)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1999年至2000年支付员工的工资未全额计入工薪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25,544.29元。 (四)以上共计应补税款2,491,881.46元。 五、处理结果和意见: (一)对该企业少缴纳营业税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未缴纳营业税的车租收入,按服务业补缴营业税600元。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9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补缴教育费附加18元。 (二)对该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1999年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16,172.47元。 2.根据京地税企(2000)445号《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2000年广告费超标,补缴企业所得税2,449,504.70元。 (三)对该企业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未将支付员工的工资全额计入工薪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缴个人所得税25,544.29元。 (四)以上共计应补缴税款2,491,881.46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分析: 通过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分析,我们认为其产生原因有两点。 一是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未重视新的税收政策,造成少缴税款。 如2000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超标问题。虽然《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已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也学习过,但在纳税申报时并未按《办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还是据实列支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二是财务人员工作疏漏造成少缴税款。如出租车辆收入未缴纳营业税,1999年企业所得税税纳税调整增加额计算有误,支付员工的工资未全额计入工薪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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