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县地税局在对房屋出租行业进行房产税纳税专项检查时发现,张某将自有临街门市楼一幢出租给某个体经营者,2003年取得租金收入20000元,没有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当税务人员指出该笔房产税应由张某缴纳时,张某表示不理解,他认为该笔税款应由承租人缴纳。理由是他曾经向有关中介机构咨询过,得到的答复是:房产出租的,产权人及使用人均可作为房产税的纳税人。他正是据此签定的合同:“一切税费均由承租者承担。”  实际上,张某的理解是错误的。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张某现居住在房产所在地而且又不存在租典[??]纠纷,因此张某是此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为此,县地税局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张某作出了补缴房产税2400元的处理决定,并加收了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