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化整为零偷逃税的秘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兴龙服装公司是1999年12月开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品牌服装。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实现销售收入79474714.20元,其中:国内销售收入4458174.21元,销项税金13332374.39元,进项税金5792542..77元,进项税金转出1678.19元,应缴增值税7541509.81元,已缴增值税7541509.81元,税收负担率为9.5%。  2004年1月12日,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人员对兴龙公司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常规性检查。由于兴龙服装公司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的管理比较规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完善,核算方法也比较健全,因此在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并没有发现一般性违规行为。  但是,当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存货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疑点:将该企业近几年存货消耗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发现2003年度企业低值易耗品的消耗数量明显超出往年水平。  通过对企业的原始会计凭证进行进一步核查,稽查人员得知该企业从缝纫设备公司购买了一批配件价值为778630.25元,其中进项税金132367.14元是用十张连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的。当税务人员就这一问题询问兴龙服装公司的会计人员时,该企业会计解释说:此项购进是因为企业的一个生产流水线坏了。的确,在账册和会计凭证上,会计人员也是作了修理用配件处理的。如果事实真是这样,修理配件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销项税额倒也合情合理。  然而税务稽查人员并没有放过这个疑点,他们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调查:到企业的生产车间察看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到企业的修理车间检查有关设备的修理记录;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了解相同或相近设备的运行情况及使用寿命。  通过各方面的情况调查,该设备进行大规模修理的可能性被排除了。随后,税务稽查人员与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谈话,在做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之后,兴龙服装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认了他们将生产设备化整为零偷逃增值税的事实。  经查实,兴龙服装公司于2003年1月将购进价值778630.25元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132367.14元申报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予抵扣。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的规定,应加收滞纳金21840.58元,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处以0.5倍的罚款。  本案启示: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而生产型增值税的*5特点就是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而应通过折旧在规定的期限内税前扣除。生产型增值税在客观上影响到企业资金周转的效率,有关方面正倡导对增值税进行改型,即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但是,在国家没有下达正式文件之前,纳税人仍应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