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处罚两回事文书送达要分开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经过几年来执法程序的规范,各级稽查部门都明确了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作出是要经过不同法律程序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采用不同的文书,分别作出决定。但是,在基层稽查人员实际执行过程中,常常会为了省事将两个决定书的送达用一个送达回证来完成,这在程序上犯了一个大错。原因有二:  首先,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是不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这就是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税务机关的两个决定书使用同一个送达回证送达的时候,纳税人对处罚决定的诉讼就会直接将税务处理决定一同带上法庭。因为法院在行为的判定上会将同一个送达行为视为同一个行政法律行为,这样就在法律认定上使税务机关分别使用不同文书、分别采取不同方式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又合并在了一处。一旦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被判定程序不合法或无效,那么被认定为同一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也将同时无效。  其次,法院在审理税务争议案件时,承认税务机关对有关纳税事项的审理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即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判断其是否构成违规、情节是否重大、数量金额如何核定等,当然税务机关的判断和核定方式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依据这个自由裁量权加上前面说到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使税务机关在税收争议案件中就有了绝对的优势。  如果税务机关分别送达这两个决定,当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时候,法院将仅对处罚行为及其程序进行审查。在法院的审查涉及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时,一般会涉及到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这时税务机关的复议前置和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就又有机会得以发挥,税务机关在诉讼中的回旋余地就相应地增大了。  曾听说过这样的案例,某局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一多年打交道已熟识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被纳税人以程序不合法而宣布整个案件的处理、处罚无效。这样的错误很低级,这样的教训很深刻。《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是否严格分开,也是税务部门执行工作中非常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一个细小的环节对税务机关在税务争议诉讼中的影响极为重要,税务干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