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优于国内法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在日常税收工作中,我们通常接触到的文件在规定纳税人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时都是以在中国境内工作或提供劳务为前提条件的,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在我国无住所,且在我国居住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必在我国纳税,即我国没有征税权。那么这种看法全面吗?   如:日本籍A先生受雇于中国境内甲企业,但在中国无住所且居住不满5年。甲企业因工作需要将A先生派回日本工作,由甲企业负担A先生在日本工作期间的工资。那么A先生是否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先来分析A先生这笔所得的来源地。首先应明确A先生是在日本工作的日本人。那么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以个人实际提供工作地为标准的,因此,A先生的这笔所得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这个案例,A先生是一位在我国无住所、居住不超过5年、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收入的外籍人。通常在我国无住所、居住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收入不必在我国纳税,但是上例中存在一个特殊情况———A先生的工资由中国境内的企业负担。  对于由境内负担的境外所得是否应当在中国缴税,我国政策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中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五条对这个问题有所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把这段话套用在A先生的事例上可以表述为:“日本国A先生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除在中国受雇的以外,应仅在日本纳税。在中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中国纳税。”由此,我国对A先生取得的这部分工资薪金有征税权。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税务征管人员在遇到A先生这类问题要求企业代扣代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往往无以为据,而企业财务人员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也无法向外籍人员解释,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实,因为税收协定具有优于国内法的效力,税企双方均可以将税收协定作为法律依据加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