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对不允许提取专利使用费不服复议案来源:中国税务作者:邃升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  傅某,某市北区节能炉具厂厂长(个体经营)。该厂主要是生产加工和维修炉具。1989年主要生产“双胆开水炉”、“双炉排反烧式开水炉”两种专利产品及其配套产品。“双胆开水炉”的专利权人是傅某,“双炉排反烧式开水炉”的专利权人是他的儿子。  1989年,傅的儿子、傅的妻子及另6位傅某的亲戚与市北区节能炉具厂签订了“双胆开水炉、反烧炉、消烟燃烧器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按销售收入的9%提取专利使用费支付给专利权人,由上述8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1989年共提取专利使用费35527.09元,企业均于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该市税务局市北分局在税收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不允许其税前列支。傅某以专利使用费不准税前列支无法律依据为由,向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过程  市税务局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经审查,受理了该案件。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复委会根据该市税务局(87)税四字第79号文“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费用列支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个体户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凡取得税务部门发票的,在计税时准予列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专利使用费是技术转让费的一种,首先认定,个体户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应当准了税前列支,但必须在支付专利使用费时,取得税务部门的发票,反之,在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发票的情况下,则不允许其在税前列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利转让自己专利技术,并收取一定使用费。傅某生产自己发明的专利产品——“双胆开水炉”,未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因此,不能提取专利使用费,而傅妻、傅子等8人均不是“双胆开水炉”的专利权人,也无权提取专利使用费。“双炉排反烧式开水炉”专利权人是傅的儿子,只有傅子有权转让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其它7人只是在发明专利时做过一些工作,非专利权人,无权收取使用费。因此,只有傅某支付给其子的专利使用费可以列支外,支付给其它7人的均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不能准其税前列支。同时,因为傅某支付傅子的专利使用费,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支付个人收入凭单”,违反了该市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和前文所述的该市税务局(87)税四字第79号文的规定,复委会做出了“维持市税务局市北分局的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评析  本案的处理上,不论是原执法机关还是复议机关,都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特别是复议机关在复议审理过程中有理有据,不仅正确地适用了税法,而且通过查阅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区分出专利权人和非专利权人,防止了一些人以冒充专利权人为手段,加大专利使用费的列支,偷逃税款的现象发生。  复议和应诉工作对税务机关来讲是一项新任务,要做好这项工作,仅仅掌握税务主面的知识是不够的,还要广泛了解和掌握其它部门法,学会收集和运用证据。各级税务机关都要重视这个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复议应诉人员更应虚心学习,力争适应复议应诉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