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发票未把关白白损失九千三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谢正土 尹开军 田崧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浙江省龙游县国税局管理人员在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稽核时,发现某企业从深圳市华基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由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票面注明价款72000元,增值税额9360元,而所使用的税率为13%,这一情况引起了管理人员的注意。  该局遂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的“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发票”和“深圳发票真伪”查询功能,证实该发票为丢失被盗发票,即通知企业办税员进行纳税申报调整,企业办税员表示不解,认为从税务部门开出的发票怎么会有虚开?  管理人员作出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予依法追缴。同时,管理人员还即时进行了辅导,专用发票的代开只能适用6%或4%的征收率,而不应适用17%的税率。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只要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并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仍可依法抵扣进项税款。企业财务人员听了痛心地说:“相隔千里之遥,要从销货方再取得发票谈何容易。我们一份发票未严格把关,企业就白白损失9360元。”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货款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所取得的专用发票确属销货单位开出的有效发票,即使在索取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也要注意查询发票的真实性,以防类似上述情况发生,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