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务多缴税听谁的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阿洪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李先生一直为“税该向谁缴”的问题而疑惑不解,颇有怨言。后经国、地税干部几番辅导,他终于消了怨气。  事情是这样的:李先生系某中学的美术教师,2004年1月,他在自家一楼住房的沿街面开了一间“工艺店”,利用业余时间经营,主要从事装饰装潢、广告策划、绘画、裱画、写字、刻字、印字及牌匾设计制作。李先生在从县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认定其经营业务系其他服务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李先生便一直缴纳营业税。  今年4月,当地国税机关在清理税收漏管户时,认定该店存在加工等混合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并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通知指出,如不缴纳,税务机关将对李先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此,李先生想不通,认为自己一直自觉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现在再向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岂不就重复缴税了?可面对国税机关的限期改正通知,李先生也颇感无所适从,于是对缴税产生了抵触情绪。不过,在国、地税人员几次登门宣传讲解税法后,他心中的疑团总算解开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像李先生这样,从事设计、装潢、加工制作等经营的个体户很多,有过李先生这种经历的人也不在少数。那么像李先生这样的经营者到底该如何缴税呢?  从李先生的情形看,按现行税收政策来对照,既有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也有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因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从该规定来衡量,李先生从事经营业务项目应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一方面,对其以从事提供劳务为主的装饰装潢、设计,绘画、裱画,写字、刻字、印字等业务在性质上属于“其他服务业”,应缴纳营业税;另一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货物”作了明确的界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因此不管纳税人的“货物”是自己加工生产的,还是购进后又出售的,只要是“有形动产”且销售成立,便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基此,李先生所从事的牌匾设计制作具有工业加工的性质,应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若李先生兼营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能够分别核算,就应向国税和地税机关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