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前须收集相关证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立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有人向某市税务机关举报市内一家酒店有将其所购领的发票转借他人使用的情况。当地税务机关依据举报,对这家酒店作出了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酒店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送达起诉书给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迅速调查并收集了足够的证据,但法院却判决税务机关败诉,撤销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为何税务机关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酒店有违反规定使用发票的事实,法院还是判决撤销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呢?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要查清事实,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酒店虽然有违反规定使用发票的事实,但当地税务机关在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些表面情况,就对酒店作出行政处罚,显然违反了上述有关法律规定。那么,起诉后,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而不应该在没有弄清事实或者没有依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当然,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收集和调查的可以例外。本案中,税务机关在酒店起诉后,才收集证据,并且收集证据前未经法院同意。因此,虽然税务机关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酒店的违法行为,但因税务机关所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从而导致税务机关败诉。  当前,许多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随意性较大,重实体、轻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办事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当务之急就是要增强税务人员的税收法律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行为的组织领导和外部监督,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慎行,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这样在工作中才不至于处于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