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临时工工资发给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军 玉银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费县某机械股份公司  稽查单位:山东省费县地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山东省费县某机械股份公司是国有改制企业,现有职工350人,主要从事机械制造、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2004年4月,山东省费县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7816万元,账面利润117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8.61万元。公司账务清晰,地方各税(费)提缴及时,账面无不正常申报现象。但是,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该股份公司有“职工集资”  科目,贷方余额70万元,2003年度应发放集资利息,但账面上并没反映出来。于是询问财务人员为何未发放集资利息,但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效益不好、暂未付息”。检查人员觉得这事有点蹊跷,该公司产品畅销,利润百万余元,在县直企业中算得上是好企业了,怎会因“效益不好”暂未付息呢?  于是税务人员抱着怀疑的态度,再次翻阅账本查找破绽,他们在“职工工资”科目发现了该公司于2003年10月发放“临时工工资”7万元。检查人员考虑到该公司对工人的技术技能要求较高,从不招收临时工,没有临时工,那工资发给了谁呢?一定是将集资利息转入到“临时工工资”中了。并且检查人员在其他月份中并没有发现“临时工工资”,从而更验证了他们的想法。在事实面前,公司财务人员自知事已败露,不得不承认了偷税事实。  原来,该公司将集资款70万元按年息10%的标准发放利息,共计7万元。公司考虑到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给职工“谋利益”,公司领导就让财务人员想法蒙混过关,财务人员于是编造了“临时工工资”科目,通过这个科室直接将集资利息发放到个人手中,最终“增加”职工收入1400 0元。  至此,该公司转移集资利息700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000元。该公司偷逃个人所得税14000元的情况,已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处理结果: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费县地税局稽查局作出如下决定:  1.纳税人(公司员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0000×20%=14000元。  2.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扣缴义务人(该公司)所偷税款14000元的1倍罚款。  稽查建议:该公司采取隐蔽的手段将集资利息转移到“临时工工资”中,从而达到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种偷税手段比较隐蔽,这就要求检查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要善于思考,应了解所查企业,做到“知此知彼、百战不殆”,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要抓住账务上的蛛丝马迹进行深究,就能查清账务上的疑点,而自身也能得到不小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