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超出定额莫忘申报纳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振卿,王彦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看起来只会搞经营还不行,还要掌握一定的税收知识,否则,损失的不仅仅是利益,还有名声。”近日,河南省登封市嵩山医药大厦负责人手捧税务处罚决定书,满脸无奈。原来,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于11月9日对嵩山医药大厦2003年度偷税案作出了税务处理,追缴所偷税款3862.16元、加收滞纳金284.94元,罚款1931.08元。  嵩山医药大厦为个人独资单位,未设置账簿,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税款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征收。2004年,因群众举报,被登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查处。  经稽查分局核实,该医药大厦2003年度超过定额20%未申报纳税,少缴税款3862.16元,该大厦负责人对此供认不讳。当税务机关告知其被处以所偷税额50%罚款时,该医药大厦却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自己规矩本分地做生意,税务机关定多少税,自己总是按时足额缴纳,最后,为什么还要说是偷税呢?况且,税法也没规定少缴这部分税款就是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上述对偷税的定义,偷税特征为:一是偷税行为人是纳税人。二是偷税者实施了偷税行为,行为包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三是偷税者造成的结果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那么,登封市嵩山医药大厦作为一个定期定额纳税户,其2003年度超过定额未申报少缴税款3862.16元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呢?  定期定额征税是我国当前以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都将使用的一种税收征管方法。它是我国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不能建账记账,税务机关在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缺乏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规模、行业、地段等因素,推算核定一年或者一月纳税额度。这一纳税定额只能是接近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而不可能完全相等。所以,为了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现行税法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论处。”由此可见,登封市嵩山医药大厦2003年度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没有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造成少缴税款3862.16元,且少缴税款比例为49%,应按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