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扣未扣税款不能只罚不追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蒋学成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税局稽查局2004年5月在对恩施州水利电力建设公司20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单位2003年度支付职工工资时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税款50216元。  恩施州地税局稽查局于5月12日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5月16日正式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即罚款50216元。而对该单位应扣未扣的税款未作任何处理。  在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上,既涉及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应对应扣未扣的税款本身作出处理。二者不能偏废和混淆,更不能一罚了之,忽视对税款的处理。  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是对已经发生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目的在于促使纳税人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但处罚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税款的追缴。本案中,虽然对恩施州水利电力建设公司2003年度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处罚,但应扣未扣的税款并未追缴入库。  《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2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因此在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对税款予以追缴,追缴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二是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收,由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扣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