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算错少征税纳税人补税有规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吕凤柱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河北省南皮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一五金冲压件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1年前因税务人员计算错误导致该企业少缴税款3000元。对此,稽查人员当即作出追征的处理。然而该企业的负责人却拒绝缴纳并提出:“少缴税款是由税务部门造成的,并非企业原因,且该笔税款已过去1年多的时间,税务部门不应再对企业追征这笔税款。”  从表面看该企业拒绝的似乎合情入理,但从法律角度分析,该企业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不仅如此,假如该企业一味地拒绝缴纳,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加以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