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调账检查由局长批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翟爱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市(县级)国税稽查局对该市星星印刷厂进行了2003年度增值税的日常稽查。两位稽查员按规定程序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后,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以会计不在家为由要求推迟稽查。稽查人员于是要求李某尽快联系会计,约定稽查时间。  可是事后稽查人员多次与李某电话联系,李某仍以“会计不在”为借口推托。此时,《税务稽查通知书》已下达20多天,两位稽查人员一气之下,自行制作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送达给该印刷厂。可是,主管领导了解这一情况后,要求他们撤回了通知书。这是为什么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54条*9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由此可以看出,两位稽查人员如此调账是要不得的。对调取星星印刷厂2003年度的账簿资料应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自行调取账簿资料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稽查程序的,纳税人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