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欠税可向代管人追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永江,李文铭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不久前,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居民王志民询问笔者,说他弟弟王天民已失踪,县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4月宣告他弟弟为失踪人,并指定他为王天民的财产代管人。王天民原来经营一小厂,失踪后,小厂已停办,只剩下一些债权、厂房、设备和部分货物由王志民代管。法院宣告他为王天民的财产代管人后,当地国税干部找到他,要他缴纳他弟弟小厂的欠税6500余元,并出示了相关欠税证据。王志民问笔者,厂子是他弟弟办的,人也失踪两年多了,欠税应不应该由他支付?  笔者肯定地告诉王志民,税务机关向代管人追缴失踪人的欠税是有法可依的。  《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虽然《税收征管法》没有关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如何追征的具体规定,但税收可以被看作国家对纳税人享有的债权。因此,根据该条款规定,王志民被当地法院指定为王天民的财产代管人,就应由王志民从所代管的财产中支付王天民所欠缴的税款。而且,根据税收优先原则,税务机关向代管人追缴失踪人的欠税,应优先于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