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与税收无关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军,晓徐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原以为我们单位不用缴税,所以对税法规定一直糊里糊涂,现在出了错被处罚,早知道就……”这是一家免税单位负责人在接受税务检查后所说的话,也是税务检查人员在工作中经常遇见的事情。人们不禁要问,免税单位怎么还与税收有关呢?他们为什么会被处罚? 免税需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常见误区:单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不必再与税务部门打交道,自然享受减免政策。 误区产生原因简析:忽视办理必要的减免税手续。 免税单位即符合税法规定的某项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优惠。一些纳税人往往知道自己在政策优惠范围内,却忽视了税法规定的必要减免税程序———申请和审批手续。例如,一些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但按规定不履行申请程序的,不得享受减免。不少这类医疗机构或出于传统的想法,或由于对相关税法缺乏了解,往往在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减免了税款。在遇到税务检查被要求补税时,他们方如梦初醒。另外,这些单位取得的一些非医疗服务收入,如果经审批认定是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还可增加减免;但由于没有提出减免申请,他们不但享受不到政策,还将面临补税的尴尬处境。 特别提醒:如果对本单位的收入是否应纳税不清楚,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请手续,不能怕麻烦或错过期限。只有在取得书面审批凭证后,才算抱回了“金娃娃”。 免税后还应履行税法规定的其他税收征管义务常见误区:已经被批准免税,税收征管就与己无关了,以后可以不申报、账簿凭证设置也可以随意了。 误区产生原因简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即使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事项,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视情节可处以*610000元的罚款。另外,免税单位还应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变更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等。但个别免税单位依旧有诸如不按规定期限申报、自以为无税可缴不进行申报以及发生费用支出不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发生。 特别提醒:千万不要因免税,就对税收征管事项淡漠、或认为与己无关。应对照《税收征管法》的各项规定,在上述征管环节中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做一个守法的纳税人。 免税并不是免除所有的纳税义务常见误区:已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对取得的非免税收入或所得,自行减免了税款。 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数次专项检查中都发现,一些医疗、高教和文化宣传、科研单位,取得的非免税收入或所得,应缴未缴税款高达千万余元。 误区产生原因简析:免税只是对特定的某项税种而言。免税单位还有以下涉税事项需要注意:划分应税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根据有关税收法规,未单独核算应税和减免税营业额的,不得减免。这也就意味着免税单位要对这部分收入全额纳税,承担因财务核算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少不了车辆、房产和土地,除了法定减免之外,这些项目一般都在应税范围内,但免税单位却往往因主营收入或所得减免而忽视对上述项目申报纳税。按《税收征管法》规定,不申报不纳税,除追缴税款外,还要加处0.5倍~5倍的罚款,对未缴的印花税要加处至少3倍以上到5倍的罚款。 特别提醒:免税单位要牢牢树立这样的观念,不能因减免某项税收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单位领导和办税人员都要对纳税予以重视,*4是请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作个全面的纳税鉴定;在每个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之前,根据各项税收法规对照自己单位的应税项目,准确及时地申报,努力减少或避免在税收上出现过错而对自身经济利益和名誉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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