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于一贫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的一个星期日,个体户张老板的服装专卖店里来了两个人。他们先是打听了几款服装的价格,然后自称是区国税局的工作人员(一个姓张,另一个姓王),要求张老板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给他们检查,并说张老板没有将税务登记证挂出来,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来人没有穿制服,张老板怀疑他们要么不是税务人员,要么就是税务人员为压价而有意为难他,所以张老板就没将他们要看的证件和发票拿出来,并与他们发生了口角。于是两人说张老板拒绝检查,按规定将处以罚款,并向张老板下达了《税务询问通知书》,让张老板签了《送达回证》,上面有区国税局的公章,最后责令张老板十五天以内带着上述证件、发票到区国税局接受处理。张老板感到这件事有问题,对自己是否应该去接受询问犹豫不定。  张老板的遭遇反映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他的怀疑也不是没有道理的,那么张老板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想想自己是否存在问题。张老板没有亮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的确违反了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如果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不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处以罚款。  其次,弄清张、王二人是否真是税务人员。目前,税务人员在执行公务,特别是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其身份标志证明有三种:一是身着税服;二是税务检查证件,上面有持证人的照片、单位公章或钢印、编号等内容;三是税务检查通知书,上面有被检查人单位和姓名、检查人姓名及单位公章。只要认真察看后两种文书,就能搞明白检查人员的真假和职权。从张、王二人向张老板下达的《税务询问通知书》和《送达回证》来看,这两位同志可能真是税务人员,因为外人不易得到上述两种税务部门的专用文书,两个文书上的公章更不易被伪造。当然,如果他们真是税务人员,就应该并必须向张老板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否则拒绝检查也是张老板的权利,这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再次,假如张、王二人真是税务人员,周日检查是在履行职务还是像张老板怀疑的那样利用职权别有用心。要搞明白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税务人员其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标准。税务人员是国家公务人员,同时也同一般人一样具有公民身份,他们以公务员的身份从事税务行政执法的行为才是职务行为,而以普通公民实施的生活、购物等行为就不是履行公务,而是非公务的个人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约束力。如果假借公务目的谋取私利或乱耍权威,则是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将追究其责任,这在《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判断税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实践中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四种因素:l.时间因素。除特殊情况外,税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行为通常可认为是职务行为,而非工作时间实施的行为一般视为个人行为。2.岗位因素。税务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工作行为一般认为是职务行为,而工作岗位之外的行为则多视为个人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的经营、办公场所也可成为税务人员的工作岗位。3.职责因素。属于税务人员的工作职权和岗位责任内的行为,一般视为职务行为(包括工作时间之外和工作岗位以外),反之,如果既不是工作时间内又不是工作岗位上,同时又不是自己的工作职责,则可认为是个人行为。4.命令因素。税务人员依有关行政命令、指示、要求、委托而实施的行为,一般不受时间、岗位和职责的限制,通常视为职务行为,否则即可判定为个人行为。  当然,上述四个方面的因素应综合考虑,并不存在绝对和惟一的标准。  至于张老板,他还是应该到区国税局去接受询问,把自己遇到的情况反映出来,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坦然接受处理。而如果张、王二人真是税务人员的话,税务机关也会对他们不符合程序的做法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