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卖车票不算交通运输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林天信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一时期,某地税务机关在对一运输股份公司进行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该股份公司下属的几个车站,主要从事对内、对外车辆的代理售票业务。在对外部车辆代理售票业务中,车站收取售票收入8%的手续费,92%的售票收入返还对方。对车站的这部分收入,税务机关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运输公司对此表示不理解。  运输公司认为,车站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车站收入来源于车票收入的一部分,也就是来源于交通运输业收入的一部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指出,交通运输业,包括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车站收入的取得与运营业务有关,因此只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实,运输公司的认识有误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1)通用航空业务;(2)航空地面服务;(3)打捞;(4)理货;(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货物港务费等;(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车站收入虽与运营业务有关,但不属上述列举范围,因此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车站利用自己的场所,为外部车辆代理售票取得售票收入8%的劳务费(或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