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农”不同率谨防率上做手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黄洪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福建省建阳市某农业运输机械公司  检查单位:建阳市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建阳市某农业运输机械公司,2001年10月投产,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生产农业运输机械产品,适用税率为13%,产品销往安徽、浙江、江西和福建省内。  2002年10月,建阳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在翻阅有关账簿和凭证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从2002年3月至9月,陆续从本省漳州龙溪县购入四缸柴油机136台。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这期间该公司已销售四缸柴油机配套的农用车106辆,销售额307.4万元,全部按照13%的税率提取销项,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四缸以上的动力(含四缸)及与之相配套的农用汽车,适用17%的税率,而四缸以下的农用机械则属于农机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为了少缴税款,该公司针对目前国家对农用车辆管理尚不规范,管理中还存在漏洞的现状,让农用车“套挂”农机牌,用意很明显,就是采取“高率低套”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经计算,该公司通过在税率上做手脚,少缴国家税收93009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13.67万元的销售材料不进行申报的偷税问题。  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二款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追缴其税款及滞纳金外,并对其偷税行为处50%的罚款。  稽查建议:一个企业或公司生产和销售两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或商品,最容易造成销项税率“高率低套”和进销项的“高进低出”,从而使税款流失。稽查人员在检查该类型企业时,必须摸清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分别计算其不同产品的应纳税款,防止企业在税率上做手脚,以堵塞税收漏洞,同时还应责令企业单独核算不同产品的进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