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能否汇总开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朝荣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某地税务部门在接收某服装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发现企业当期支付运费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收货人”、“到达地”、“货物数量”等项目填写不全。审核人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关于运费进项抵扣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当期运费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企业对事实上发生的并已实际支付的运费,由于汇总开票填写不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感到十分不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是这样规定的:“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然而,对于运费开具发票又有它的特殊性。原来,该企业主要为一些知名服装企业集团加工服装,原辅材料要自己去拉,完工后还要送货上门。企业自身没有运输车辆,所有送货业务均由正规运输公司承运,一年支付运费近40万元。企业的送货业务频繁,地点也不一样,运费按月结账,运输公司在与企业结算时,汇总开具了货运发票,发票附件注明一个月的送货详情并附有送货路单。由于是汇总开票,货运发票上的“收货人”、“到达地”、“货物数量”等没能逐一填写,项目不能填写齐全。按照现有的有关运费抵扣的税收法规,这些货票是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如果不汇总开票,确实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可是,就这种情况而言,要逐笔开票,无论对运输方还是对企业来讲,在开具和结算时,都大大增加了工作量,还容易出错,也是资源的浪费。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第四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这样的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从本质上讲,货运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都是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从另一个层面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是严格得多,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汇总开具,运费为什么不能汇总开票。 笔者以为,应当允许运费汇总开具货票,在填开要求上作相应的规定,要求必须附有送货详情单,详情单应列明每趟送货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详情单的汇总运费金额应与货票的运费金额一致。另外,也可以要求附有送货路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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