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变合伙只为把税躲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出租变合伙只为把税躲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春城 日期:2007-11-28 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对象:王某检查单位:广元市地税局稽查局违章案情:王某,私人拥有门面两个,使用面积80平方米,同等条件的门面出租价位为月租6000元。李某,个体业户。王某、李某于2000年12月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协议规定:李某出资从事时装销售业务,承担经营环节税(费)及核定的双方应纳个人所得税,王某以其门面投资入股,承担门面应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双方每月按实际经营效益进行结算分利。王某已按门面原值(有购房发票)60万元缴纳房产税504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40元。李某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国税、地税均实行核定征收。 广元市地税稽查局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对王某、李某的合伙经营行为产生怀疑,认为双方有以合伙名义进行避税的嫌疑,原因在于:1.出租业税负较高,综合税负可达30%以上,而合伙经营进行核定征收,综合税负最多达15%左右,此为产生避税的动机;2.合伙协议未明确维护王某的权益,有虚假合同之嫌;3.虽为合伙经营,共担风险,但王某却无经营、决策权;4.协议虽约定每月结算分利,但实际分利多少,无依据证明。 在未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决定乔装顾客进行外围调查,最终从李某的妻子口中得出假合伙真租赁的事实,并取得王某收取房租的收据。稽查人员通过宣传税收政策并指出问题的严重性,使李某、王某终于承认事实:王某感到出租业税负较重,在他人的指点下,与李某约定签订虚假《合伙经营协议》,这样,王某仅以自主经营的身份,承担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公开出租的方式大大减轻。为感谢李某的帮助,王某每月按比市场价少500元的标准收取房租。 处理决定:王某为减轻其税负,违背经营事实,编造虚假合同,2001年少缴营业税3600元、城维税252元、教育费附加108元、房产税3600元、个人所得税11832元。税务机关合计后应向其追缴税(费)19392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王某违背事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稽查建议:此案中,王某2001年房租收入正常税负应为24672元,其“避税策划”后的税负为5952元(含核定的个税),仅为正常税负的24%,即使少收李某6000元的房租,仍可多获利12720元,难怪有这么大的诱惑力。市场经济不反对合理避税,合理避税是促进税法不断完善的推动力,但王某这种杜撰虚假合同的策划不但不“合理”,反而算得上“恶意”了。个体出租业有面广、业主流动性大、无账可查、现金交易、发票难以控管等特点,税收征管漏洞很大。所以,笔者建议,加大对承租方的监管力度,凡是未按规定取得租赁业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严处。对出租方自行开具的租赁业发票进行严审,与承租方发票联进行核对,洞晓其真实的租金收入,再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加大其偷税成本,以此加强征管,就能有效缓解该行业的税收流失了。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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