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万公升油加到哪里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朝荣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苏省高邮市某电线电缆厂。  稽查单位:江苏省高邮市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2002年10月,高邮市国税局稽查局对高邮市某电线电缆厂2001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该厂是一家私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制造销售。  检查人员在审阅增值税纳税资料时,发现该厂2001年12月的抵扣凭证中,有6份购进汽油、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4万公升,已抵扣税款14259.91元。通过查阅相关会计凭证,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某石化公司、某加油站,原始凭证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还有多份近一年来的运输车辆送货路单。但是仔细分析,如果是企业自有车辆的自用油,发票上明确注明限十日内到某油库提货。一个月内能用40000公升汽油和柴油,难道厂里有油库或者储油罐,或者有生产领用?  检查人员向该厂有关人员询问,生产领用的说法被否定了,也没有油库和储油罐,该厂也没有运输车辆。检查人员又查阅了这笔业务的应付账款明细及付款情况,终于真相大白。原来,应付某石化公司、某加油站的款项已经被两个货运驾驶员预付、支付了。该厂的货运业务由这两位个体运输户承接,年终他们以在某加油站全年的累计加油量,一次开票给该厂结算运费。企业财务为了达到能抵扣进项的目的,将汽油和柴油货款,按票面销货单位名称假记某石化公司、某加油站的应付账款。实际上,该厂根本就没有购进票面所列的汽油和柴油,而是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多列增值税进项税额14259.91元,造成不缴少缴增值税税款14259.91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该厂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决定追缴其增值税税款14259.91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目前纳税人降低实际税负的空间越来越小,运费的扣除率又从10%降到了7%,一部分纳税人于是在运输费用的抵扣上动起了脑筋,用购进汽油、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运费,这样就增加了抵扣。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实企业的自有车辆情况,查证大笔大额汽油、柴油购进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资金的支付、存储条件等方面来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