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冠“超”戴惹麻烦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严峻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纳税人赵某开了一个小商店。地税分局核定赵某每月应缴地方各税15元,确定按季让其到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平时,赵某都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可是去年*9季度却没有按期缴纳。税务分局派人上门督促其缴税,赵某却说没有收到核定税款通知书。后来,赵某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坚持要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对其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行为处以50元罚款。赵某不服,多次找地税分局领导说理,分局未予理睬。  2001年4月15日上午,纳税人赵某来到县地税局,提出口头行政复议申请。  审核结果  县地税局法制科科长听取了赵某的叙说,经过审核认为,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要求,接受了赵某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并立即打电话通知分局科室,提供有关赵某的纳税材料。  法理分析  赵某与地税分局矛盾的焦点是,究竟有没有送达核定税款通知书。赵某说没有收到,税务分局说已经送到赵某手中。只要到赵某营业地点和税务分局查看资料,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是业户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二是典型调查。三是定额核定。四是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认真依据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本案中的关键问题,一是有没有在2000年底之前将《年(季度)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交给赵某填写;二是在送达《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时,是否有纳税人赵某亲自签字的回执。如果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了,赵某就没有理由说未收到核定税款通知书,只能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履行这两个手续,那么纳税人赵某肯定会据理力争。  县局法制科直接到税务分局有关科室查阅了赵某的税务资料,发现一些问题,终于找到了矛盾的症结。在地税税务登记上,确实是赵某的真实姓名,但是在2001年《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上,纳税人签名却是超某。同时也没有发现《年(季度)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的存根。于是,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经营地点,实地查看了赵某的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结果发现,三个证照中的名字都是赵某,与地税核定税款通知书签名不一致。  通过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得知这是一起税务人员弄虚作假事件,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税务工作的被动。  原来辖区税务人员因人手少工作忙,没有将《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送到赵某手中,而是自己代替纳税人签了姓名,可是又签错了姓氏。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就改的精神,县地税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分局对赵某税务行政处罚50元的决定,责令有关人员向纳税人赵某赔礼道歉。纳税人赵某也主动缴清了2001年一季度45元的税款。  至此,个体工商户赵某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