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移库还是销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金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贵州省岑巩县某商品销售公司。  稽查单位:贵州省岑巩县国税稽查局。  基本案情:该公司是一家国有商贸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专营商品的批发及零售业务。  2002年3月,岑巩县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企业2001年的库存商品明细账上,记录有多笔“移库”业务,反映企业从大仓库调拨货物,到设在该县开发区的零售门市部,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开发区零售门市);  贷:库存商品(大仓库)。  经统计,2001年1月~4月金额为64710.55元(含税),5月~12月金额为18000元。此项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年末结转到次年,延续核查至2002年,此项所谓的“应收账款”一直未收回。  现查实,企业设在开发区的零售门市部,已于2001年11月份停止经营,且没有货物退回。因此,稽查人员认定,企业该项调出货物实际上已完全实现了销售。对此,企业经理辩称:由于该门市部停止经营后,企业还未来得及进行账务清理,因此是否实现销售以及实现了多少销售收入尚不清楚,没有申报纳税的依据。  稽查人员当即指出:企业未按月将该零售门市部发生的营业收入纳入应税销售收入核算,而是长期挂在往来账“应收账款”上,造成了少缴税款事实,违反了税法规定。  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缴增值税12017.77元[82710.55÷(1+17%)×17%].处罚决定: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以及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该公司少缴税款事实为偷税行为,决定对其2001年1月~4月发生的偷税行为和2001年5月~12月发生的偷税行为,分别作出处罚。  稽查建议: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注意内查外调,了解企业业务状况,对账面反映的异常业务,要查明原因,弄清其发生的来龙去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