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没到位 税款必须照常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利州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四川省广元市黑水火电厂。  检查单位:四川省广元市地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广元市黑水火电厂(以下简称黑水电厂),隶属于广元煤业集团,是一家从事火力发电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于该厂属于广元煤业集团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财税字[ 1994]1号文件精神,该厂经批准获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优惠政策。  2001年3月,黑水电厂协助广元煤业集团安置待业人员6名,全部从事电厂运行工作,安置人员占原从业人员60%。2001年,黑水电厂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2.5万元。黑水电厂以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从业人员30%为由,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获得批准。2002年3月,该厂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  广元市地税稽查局于2002年5月,对黑水电厂200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稽查人员在电厂车间了解到,黑水电厂于2000年12月份将电厂运行、维护、检修,技术改造和安全保卫工作,承包给广元煤业集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业公司,年度生产维护总费用22 0万元包干使用,承包期为3年。  稽查人员查看了承包协议,对2001年新安置的6名待业人员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发现6名待业人员从事的是电厂运行工作,其劳动报酬由实业公司支付,而不由黑水电厂支付。  稽查人员认为,黑水电厂名义上安置的6名待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属实业公司业务范围,并直接从实业公司领取报酬,其服务对象是实业公司而不是电厂,不属于黑水电厂安排的待业人员,因此黑水电厂不能享受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处理决定:黑水电厂2001年安置待业人员,于事实上不符合财税字[1994]1号文件要求,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责令该厂补缴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鉴于该厂少缴税款的行为,是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所致,该厂对此已有深刻的认识,因此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稽查建议: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要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或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