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是假 偷税是真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树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广东省潮州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检查分局。  违章案情: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主要从事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销售对象是本省食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2年3月28日,潮州市地税局检查分局对该公司200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年度资产负债表,发现该公司实收资本金额为9.96万元。这一异常的数字,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显然,该公司的实收资本少于法律的要求。  检查人员要公司财务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经查,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注明,两位股东各以30万元现金入股。进一步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发现5月30日的一笔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其他应付款———A股东300000———B股东300000  另外一笔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摩托车99621  贷:实收资本99621  *9笔分录系科目错误。第二笔分录后面的原始凭证附4辆摩托车的车证复印件,车主分别为两位股东和两位业务员,没有计价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9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合同、协议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然而,检查人员既没有看到评估报告、出资协议,也没有看到变更登记手续,而且两位业务员并不是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摩托车投入公司作为固定资产毫无理由,这里面一定有问题。  随后,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公司的财务人员解释说,把4辆摩托车记入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应付外部的检查,体现公司实力,并没有实际的出资行为,摩托车仍然由各车主自己使用。  显然,该笔业务纯属虚构。  出于职业的敏感,检查人员马上检查“累计折旧”科目,发现2001年5月~12月公司已对这4辆摩托车计提折旧2.11万元;另外在“经营费用”中列这4辆摩托车的年审费用和油费2000元。由于这4辆摩托车非该公司所有,按税法规定,这两笔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该公司其实是借增资之名,行偷税之实。  处理决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至第七条,以及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检查分局据此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企业所得税7638.49元;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稽查建议:检查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税收知识和财会知识,还要掌握《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