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偷梁换柱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建飞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西省新干县某化工厂。  稽查单位:江西省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新干县某化工厂是私营企业,主要生产各种化工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职工45人。  2002年3月中旬,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厂2001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取得山西某煤矿发票一张,金额为135294。11元,税额23000元。这张发票已被县国税局发票所解密,认证相符,同时还附有一张新干县地税局运费发票,金额为40000元。  通过审查付款,发现这笔购货款汇到了新干县一个个体户的账号上。询问该厂财务人员,会计解释说,江西煤质不好,含热量低,是通过那个个体户去办的。  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协查,发现山西某煤矿将煤卖给了个体户,而不是化工厂。个体户再将煤贩给化工厂,对价格差额部分开具新干县地税局运费发票。  处理决定:该化工厂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作进项税转出,应该认定为偷税,同时对该个体户也应以偷税论处。  稽查建议: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管理,同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不能就发票的真伪查验,而要深入地通过各方面比对,从中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