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量不能互抵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方有健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西省永丰县电力公司。  稽查单位:江西省永丰县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江西省永丰县电力公司是一家县办供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项目是,丰水季节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购进电力,转供到各供电所和市电网;枯水季节从市电网购进电力,转供到各供电所和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税款征收方式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2001年12月,永丰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时,发现企业账外有一张全年购进电力和转供电力的电量明细表。表中记载,全年购进小水电企业电量850万度,单价每度0.2元;枯水季节供给小水电企业的电量为250万度,单价每度0.4元。而实际结算采取电度互抵,实际应付小水电600万度,金额12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规定,电力企业之间的互供电量不能互抵。所以,该公司采取电量互抵,在账上少做收入100万元(250万度×0.4元),偷税14.53万元[100万元÷(1+17%)×17%].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补缴所偷税款14.53万元。  2.处以所偷税款50%的税收罚款7.265万元。  同时,对各小水电企业按6%的征收率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  稽查建议:稽查人员要改变以往就账查账的方法,不仅要仔细审核企业会计账上的有关单据凭证,对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资料也应认真审查,不放过任何可利用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