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要面子活受罪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潘小保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苏省溧水县某漆业公司。  稽查单位:江苏省溧水县地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2001年年底,溧水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对某漆业公司200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待摊费用”明细账中,上年转来未摊销余额20万元,在2000年3月全部摊完。如此大的一笔金额,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就全部摊完,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于是,检查人员核对2000年3月该笔摊销费用凭证,其内容为,借:本年利润—1999年第四季度管理费用20万元,贷:待摊费用20万元。再查1999年相应的明细账和记账凭证,发现1999年12月有一笔相应凭证,内容为,借:待摊费用—1999年第四季度管理费用20万元,贷:管理费用20万元。  通过上述核查得知,该公司将1999年第四季度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20万元,通过“待摊费用”递延到2000年列支。那么,该公司为何将1999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在当年列支,而要在2000年列支呢?  检查人员询问公司财务人员得知,公司负担重,经济效益一直不佳,连年亏损,在1999年6月企业进行了改制,更换了公司经理。快到年底,经公司财务人员核算,企业在1999年不但不能盈利,反而要亏损20多万元。公司经理知道后,认为一年来自己对公司已经尽心尽力了,如果财务上反映出经营亏损20多万元,是给自己脸上抹黑,很没有面子,就指示财务人员无论如何当年不能亏损,要使企业扭亏为盈,做成有利润。财务人员就按照公司经理的“指示”,进行了上述账务调整,使原先实际要亏损的20万元,转眼间变成了当年盈利。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也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处理决定:根据税法规定,对该公司多列支出,减少2000年企业利润,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6.6万元,加收滞纳金4873.18元,并处0.5倍的罚款3.3万元,合计103873.18元。  稽查建议:本不需缴纳税款,反被税务机关既补又罚,这家公司可算是“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典型。对此,建议广大纳税人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绝不能为“面子”随意乱列乱支,要做到依法纳税;同时税务机关也要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积极上门做好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和纳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