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包装物里的税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于家顺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辽宁省瓦房店市东岗盐场。  稽查单位:辽宁省瓦房店市国税局稽查四科。  违章案情:东岗盐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原盐,销售袋装原盐,每袋定量均为50公斤。2001年10月,瓦房店市国税局稽查四科,对该盐场2001年1月~2001年10月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稽查人员从包装物(编织袋)的明细账入手,发现仓库里的编织袋数量,与账簿上的库存数量出入很大。该盐场2000年~2001年10月间销售原盐19878吨,账面上生产领用编织袋318256条。在进项发票的检查中,有一张2001年9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是31100条,货物已于2000年11月入库,另外还有128000条编织袋,分三次投入使用,但因未付货款而未结算,企业未登记库存账及应付账款,企业库存的编织袋数量为零。  稽查人员询问了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说有4000条用于防洪筑坝,其余全部用于销售。由此分析,该盐场耗用编织袋477356-4000=473356(条)。销售原盐473356×50÷1000=23668(吨),少计销售3790吨。经进一步核实,这批原盐于2001年8月20日发货到哈尔滨,每吨销价128元(不含税价),货到付款。但因对方货款未到,未开具发票结算而未计销售,形成2001年8月少计销售458120元,少计增值税82470元。  处理决定:该盐场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已构成偷税。经瓦房店市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其作出补税82470元,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建议:该盐场的偷税手段很隐蔽,从微不足道的包装物里作文章,着实令稽查人员大吃一惊。因此,在纳税检查中不能就账查账,要查深查透,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看来,找准定量的物品,进行实地盘点,与账簿上的库存量相对照,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稽查方法。  这里提醒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根据被查企业的特点、规模、工艺流程等,正确灵活运用各种稽查方法,以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