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还是返利?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胜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稽查单位:徐州市国税局鼓楼管理分局。  被查单位:徐州市某综合商厦、徐州市某名牌服饰专卖店。  基本案情:徐州市某综合商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集家电、电讯、服装、钟表等为一体的综合购物广场,徐州市某名牌服饰专卖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淮海地区惟一总代理,主要从事国内某名牌服饰批发、零售。  2001年8月,徐州市某名牌服饰专卖店,向徐州市国税局鼓楼管理分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9月,鼓楼管理分局在对该名牌服饰专卖店的注销专项检查中,发现其2001年7月20日一份会计凭证为:借:商品销售成本20000贷:库存商品20000科目对应关系本身并无疑问,但检查人员发现凭证后附有商品出库单(T恤20套,价款1000元/套),又无摘要说明,令人生疑。  经与该名牌服饰专卖店负责人核实,为返还给某综合商厦服装部的赠品。根据这一线索,检查人员来到综合商厦服装部,经查实确有此事,该批名牌服饰已入综合商厦服装部库存商品账,且抵扣联已于上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金。  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某名牌服饰专卖店为了扩大销售而赠送的商品,实属返利性质,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平销行为的定性,对其取得的实物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冲减当期进项税金。故综合商厦应补缴增值税20000÷(1+17%)×17%=2905.98(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处罚款1452.99元。  稽查建议:目前大多认为平销行为只会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并多以资金等形式体现。而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实物形式的平销行为,往往不易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在实际检查中应多留心当前税收的一些“盲点”,抓住蛛丝马迹,顺藤摸瓜,及时做好关联企业的税收协查工作,这样才能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