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返利”的真相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袁少文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稽查单位:安徽省明光市国税局。  稽查对象:明光市某商贸公司。  基本案情:某商贸公司为大型国有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卷烟、烤烟的批发及零售业务。  2002年5月,明光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稽查,检查重点放在企业的往来账和资金账上。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户,反映2001年陆续收到省内外数家烟草企业“广告费”、“宣传费”20多万元。  小小的县商贸公司,怎么会收到这么多的广告宣传费?询问财务人员,他们也解释不清楚。几经周折,检查人员终于找到当年经办此事的人员,了解到了事实真相。原来只有一家烟草企业做了广告,其他大部分款项是供应商以广告宣传费的名义,汇给该公司的返利款。  在检查“银行存款”账户时,检查人员还发现某企业汇来的两笔购车款和奖励款,金额为30多万元,也是香烟生产厂家给该公司的返利款。  处理决定:该公司以广告宣传费、购车款和奖励款等名义,隐匿厂家返利,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近8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明光市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稽查建议:在竞争激烈的流通领域,商家平价或低价销售,以扩大销量,从厂家获得返利已是公开的秘密。由于返利的形式和方式多种多样,其中税收的计征也比较复杂,因此,稽查人员在检查商贸企业时,要十分注意核查相关账户及资金往来,调查厂家返利的真实情况,堵截税收“暗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