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损原材料不能进成本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于斌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某加工厂。  检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区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某加工厂主要加工布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3月,群众举报该厂偷税。稽查局对该厂2000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稽查人员检查库存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往来账款等账户没有发现问题。但在检查生产成本及销售收入账目时,发现该厂连续几个月生产成本明显大于销售价格。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由于原先购进原材料价格高,又逢市场淡季,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所以出现生产成本高于销售价格的情况。  稽查人员又采用内查、外调两种形式,对该厂原材料、生产成本、销售收入账户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了两个问题:  一是该厂近年来购进原材料的价格,没有发生过很大变化,只是在2000年6月~10月多转成本。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也没有发生过很大变化。  二是通过多方了解,企业在2000年发生过火灾,烧毁了一部分原材料,但在企业账面上并没有反映损失,也没有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通过分析,稽查人员认为,该厂原材料损失未作账,而是通过加大生产成本偷税。在事实面前,该厂有关人员承认,2000年3月工厂发生火灾,烧毁了一部分原材料,金额达89653.45元,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是为了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长期将原材料挂在账面上,又怕被检查出来,所以企业就将烧毁的原材料分次进入了成本。  处理结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厂补缴增值税15241.09元。  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厂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处理决定下发后,该厂服从,没有提出行政复议。  稽查建议:企业将损失的原材料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而是进入成本,加大生产成本,偷逃增值税,手法比较隐蔽,在账面上很难发现,需要检查人员细致地对生产成本、原材料、产品销售收入账户进行对比审查,并通过审核凭证查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