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岂能冲减税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庆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某物业管理公司。  稽查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  违章案情: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人称,海淀区白碓子阜南某楼物业小区房管所收停车费不给正式发票。  接到群众举报后,海淀区地税局迅速派员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房管所并未在海淀注册,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上级主管为“北京市朝阳区某物业管理公司”,所使用票据均由上级公司提供,核算地为上级公司所在地,电话举报的不给发票确有其事。房管所无账号,没有设立账簿,提供的票据既有资金往来发票,也有非正式结算的收据。非正式的现金流水账中无法提供收入来源与支出去向。但主管人员称,停车收费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已在总公司缴纳营业税。  据此,海淀区地税局决定将举报情况转至其上级公司的核算所在地税务机关———朝阳区地税局处理。  朝阳区地税局接到举报后,迅速派出税务干部进行查处,检查采取了询问和抽查的方法。经查,发现该企业1998年收客户保安费136049.38元,用红字冲减管理费开支,未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99年收客户保安费131362.93元,用红字冲减管理费开支,未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客户维修费、天线安装费42600元,用红字冲减管理费开支,未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98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有误应补缴24450.32元;199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有误应补缴13830.69元。  经审理认定,北京市朝阳区某物业管理公司1998年、1999年收取客户保安费136049.38元、131362.93元,抵减管理费用未纳税;维修费42600元未纳税,应按服务业税目补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有误,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8281.01元。  处理决定: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14648.62元,城建税1025.40元,教育费附加439.46元。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8280.91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企业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并按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