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承况汇票抵缴税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俞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湖北省襄樊市某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地税局稽查局。  基本情况:今年3月,襄樊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稽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在2月底对该公司2000年度地方税费进行了结算,结算该公司应补缴2000年度地方税费113.59万元。3月份,该公司入库2000年12月份欠税20.11万元。  2001年1月~3月实现税款28万元,企业已全额办理延期缴纳手续。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于3月16日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金额为100万元整,汇票到期时间为5月30日,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在汇票到期时(5月30日)入库欠税100万元。经核实,该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未作账务处理,2000年1月~11月欠税93.48万元未办理延期纳税手续。  案情分析: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征税不应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企业也不应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缴纳税款。理由有三:  一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和金融政策规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不得签发无商业交易的汇票。”从税收职能讲,国家赋予税务机关征税权,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征,税企之间不存在商业交易的买卖关系。  二是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可达9个月,不利于将实现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务机关若按期入库税款,则必须向银行申请贴现,这既不现实,也不合法。同时,汇票不等于存款,汇票到期如果企业存款不足,或者不能承兑,也影响税款入库。  三是采取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缴纳税款与现行税收政策相抵触。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当月实现税款必须于次月10日内申报,并解缴入库,按期缴纳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新《税收征管法》还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批准,才能延期缴纳税款。  处理结果:针对上述情况,税务部门认为,企业采取以承兑汇票抵缴税款的方式实质上是占用国家税款,若人人效仿,则税收法律、法规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主管税务机关未能按照规定将该公司实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此种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因此,除由稽查局直接追缴所欠税款并进行相应处罚外,还责成主管税务机关把银行承兑汇票交还纳税人,并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法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