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用“阴阳”票隐瞒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明学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黄山振惠家具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黄山振惠家具有限公司,系私营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类家具的制造销售。2000年9月,徽州区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1999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依法实施稽查。在检查企业的账本、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时,稽查人员未发现问题,但对其1999年度申报销售收入仅有251618.9元表示怀疑。通过从本辖区内另一家规模与之相似的家具公司所掌握的情况来看,黄山振惠家具公司1999年度的家具销售收入应超过60万元;从其工资发放情况看,1999年度发放工资数额与其申报销售收入明显不配比。经分析,初步判断该公司有利用虚开普通发票隐瞒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嫌疑,遂决定对其专案稽查。他们通过找本辖区同行业了解情况,对振惠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及一些购货单位进行核查,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很快查清了该公司虚开普通发票、隐瞒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该公司在1998年10月~1999年10月间开具“阴阳”票6份,存根联开具金额仅为1340元(含税),而发票联金额为283442元(含税),相差金额282102元(含税),偷逃增值税15968.04元。  处理决定: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15968.04元。  2.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10826.33元。  3.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9款之规定,对该企业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计15968.04元。  稽查建议: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普通发票重要性的认识,在发售时,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发票用量,限量发售。在纳税人使用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地对发票进行检查,并且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按照随机抽样原理,抽取一定的数量进行实地调查。同时要依法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查重罚,使偷税者不敢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