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返还到哪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波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河北省承德市某百货商场。  稽查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河北省承德市某百货商场属股份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百货、针织、家电建材、交电等零售业务。双桥区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其1999年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1999年5月,企业做会计凭证“借:银行存款12600元,贷:营业外收入12600元”,后附银行进账单1张,说明栏中注明此款项为贴息收入。检查人员对这笔收入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得知该笔收入是企业在从销货单位购入货物后由销货方给予的一笔钱,属返还资金性质,而从销货方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联已到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并抵扣税款。  处理决定:依据原《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双桥区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做出补税2142元的处理,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6号文件的规定对其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071元。  稽查建议:近两年来,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平销行为在进销项税款上做文章屡见不鲜,有时甚至出现以低于进价的金额进行销售的异常行为。  经深入调查研究发现,这些行为的背后是企业间以返还资金,由销货方为购货方报销负担费用等形式偷逃税款,这些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偷逃了税款,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  为堵塞税收漏洞,稽查人员在加强对进销项税金审核的同时,应注意企业进销价格及资金来源上的异常,把变向进行抵扣税款行为作为稽查的一个要点,严格检查,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