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各种形式的厂家返利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晓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某洗衣机厂销售公司郑州经营服务中心  稽查单位:郑州市地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该单位为集体企业,主要从事某品牌洗衣机的销售业务。去年12月份,根据有关消息和线索查明该单位存在偷税嫌疑,经过郑州市地税稽查局立案审批,稽查六科的同志们开展了对该单位的纳税检查,调取了该单位1998年度、1999年度的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稽查人员发现,1998年、1999年该单位均存在较大数额的“其他应付款”账面贷方余额,且1998年发生的这些费用均无发票等支付凭证。该单位负责人解释道:这些款项是支付的各种工资、广告费、维修费等费用。乍一听似乎很有道理,但厂家与该单位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人,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财务人员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查明,这些“其他应付款”的贷方发生额均为厂家支付的返利,该单位以各种费用的形式将其冲销,以达到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  处理决定:根据规定,对该单位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共355323.75元,加收滞纳金192809.52元。  稽查建议:  1.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时要特别注意“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情况,以便发现线索,查出偷逃税款的实情。  2.稽查人员要特别注意各种费用发生的支付凭证是否正确、真实、合法,以查明真伪,规范发票管理。  3.应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觉悟,从根本上防止各种偷逃税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