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显失公平 复议撤销决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山海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这是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复议人是某市私立的华英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叫王英;被申请人是某市地税局上步分局。 1996年9月,王英、李文两人同时辞去了教育学院公职,打算成立两家私立幼儿园。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后,两人先后于1997年2月9日、1997年2月12日分别办妥了成立幼儿园的有关手续,并开始正式对外招生。 由于王英、李文认为私立幼儿园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因此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1997年8月16日,两家幼儿园同时收到某市地税局上步分局的书面通知,告知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1997年9月29日,王英收到某市地税局上步分局于1997年9月27日作出的地税上步发[1997]235号《关于某市华英幼儿园税务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华英幼儿园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处以8000元的罚款。同时,王英了解到,与华英幼儿园情况相同的李文注册的华文幼儿园也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但罚款数额只有500元。因此,王英认为,同样的情况应作同样的处理,不应出现如此大的差别。于是向上步分局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某市地税局依法撤销某市地税局上步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从轻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理。 复议决定: 某市地税局复议机构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进行了调查。经查,申请人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同时还查实,某市地税局上步分局在作出《关于某市华英幼儿园税务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复议机关认为,某市地税局上步分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对相同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平等处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一)依法撤销某市地税局上步分局1997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某市华英幼儿园税务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 (二)某市地税局上步分局应依法对某市华英幼儿园税务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点评: 从税务机关角度讲,上步地税分局实施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明显地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税收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例中某市地税局上步分局在下达处理决定之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二是没有公正执法。对于案例中两个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罚款的数额竟相差十余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条“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的规定,同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 从纳税人角度讲,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相同条件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对待的权利,该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理由成立,复议机关的处理也是合法的、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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