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账上做手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顾培龙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苏省响水县某酒厂  稽查单位:江苏省响水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响水县某酒厂,系集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生产勾兑各种白酒,兼营代加工业务。2000年5月,响水县国税局稽查局派员对其1999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稽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账簿中1999年12月份“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有一笔收入,数额较大,达393894.42元,摘要栏业务内容为结转应付款“呆账收入”。  追查记账凭证,其对应账户为“其他应付款———某酒精厂”,再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其本年无发生额,393894.42元为上年转入。  再追查上年该明细账,发现全年共有4笔发生额。因不符合坏账条件,此笔转账业务引起稽查人员的警觉,经查有关记账凭证,发现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93894.42   贷:其他应付款——某酒精厂 393894.42  并附银行收账通知单一张。稽查人员顿生疑窦,酒精厂为何无缘无故汇给该厂款项呢?  为了查清案情,稽查人员发函告知对方税务机关请求协查。回函中,确认酒精厂并无该项债权发生,但在相应时间内曾经有过委托加工业务往来,是酒精厂用薯类酒精委托该酒厂加工勾兑白酒业务,并寄来有关委托加工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393894.42元往来款项终于尘埃落定。在事实面前,酒厂不得不承认393894.42元汇款是本厂受托加工收入与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款。经查4笔委托加工业务薯类酒精材料成本总计1023659元,加工费收入185300元,代收消费税款(1023659+185300÷1.17)÷(1-15%)×15%=208594.42元,没有按税法规定缴纳。少纳委托加工收入增值税:185300÷1.17×17%=26923.93元。  处理决定:  1.该厂弄虚作假,有意隐瞒工业性加工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且不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9条、第八条规定,对所偷增值税26923.93元、消费税208594.42元予以追缴。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所偷增值税26923.93元、消费税208594.42元税款的一倍罚款,并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稽查建议:由于税务稽查一般是一年一查,不涉及以往年度,有的纳税人会利用查账的年度时间跨度,隐匿收入,达到偷税、避税目的。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对往来账项的检查,不要有怕的思想,不能谈“往”色变,畏“往”却步。对跨年度的账项,特别是跨几个年度的往来账项,发现问题,要不厌其烦地追问下去,边检查边思考,决不让偷税者得逞!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偷骗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