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查查出的案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艾志勇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河南省开封市某煤炭运销中心  稽查单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国税局  基本案情:河南省开封市某煤炭运销中心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企业申请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煤炭。去年10月3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国家税务局接到上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协查函明确指出:河南省开封市某煤炭物资销售供应站是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河南省开封市某煤炭运销中心是受票单位。  税务干部迅速出击,对该企业在2000年1月~10月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2000年2月~5月从本省购进原煤,该企业将购进原煤货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王某,款货两清,购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从王某手中取得开封市旺达煤炭物资销售供应站开具的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份,价税合计16274000元,进项税额187223.02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经查,河南省开封市某煤炭运销中心与河南省开封市旺达煤炭物资销售供应站从无业务往来。  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款规定:“购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说,应依法追缴。”因此,依法对该企业追缴增值税187223.02元。  稽查建议:在新时期,税务稽查仅是就账论账是不够的。如果不是协查案,该企业的问题难以发现。经查未发现该纳税人有主观故意偷税行为,根据新的税收法规规定,则只补税不罚款,使纳税人心服口服。执法让国家放心,稽查让纳税人服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要坚决贯彻落实,一丝不苟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