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收据牵出的偷税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冷旺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湖北省通城县A银行  稽查单位:湖北省通城县国税稽查局  违法事实:9月上旬,湖北省通城县国税稽查局对该县A银行2000年纳税情况进行稽查。账面检查未发现任何问题,但有一笔账务处理可疑。企业在“业务管理费———租赁费”科目中列支12万元,摘要注明付B银行2000年办公用房租赁费。A银行办公用房面积约600平方米,付这么高的房租大大超过了市价,直觉告诉稽查人员这里面肯定有文章。  为了搞清这笔账的来龙去脉,稽查人员对账面进行了深入检查。通过了解得知,这笔资金是A银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其支付办公用房租金,A银行凭B银行收款收据,未附房屋租赁合同,作一笔现金支付房租的账务处理,账面看来确实没有问题。稽查人员选准B银行为突破口,通过对B银行有关人员突击询问和查账核对,真相渐渐露出水面。  A银行与B银行分立以来,虽然一直在产权属B银行的办公楼办公,但A银行并没有支付房租,B银行及其下属单位(承包经营,未进行核算)虚开收据(此收据套盖B银行印章,由其下属单位出具),但没有收到此款。在稽查人员的再三追问下,A银行财务人员道出了事情的原委。账面以办公用房租赁费的名义列支12万元,账外实为其他支出,其中招待费4.84万元,个人所得支出5500元。经审理认定,通城县A银行账外列支招待费4.84万元,个人所得5500元,超过该行招待费、计税工资列支标准,既未进行纳税调整,又未申报纳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万元。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第五款的规定,通城县A银行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对其偷税处偷税额3倍的罚款5.33万元,对其虚列支出未如实申报纳税行为及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并处罚款3万元。  企业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并按时补缴了税款和罚款。本案涉及B银行及其下属单位税收违法行为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