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税务检查必须出示通知书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增文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8日,某县地税局接到电话举报,反映该县石桥镇远东酒店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收取就餐费。县地税局立即安排石桥税务所税务干部前去检查,三名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酒店经营者丁某提供收取餐费的收款存根,但丁某拒不提供。石桥税务所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丁某拒绝接受税务检查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丁某不服,以石桥税务所的检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由,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  县地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石桥税务所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未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是正确的,最后确认该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石桥税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税务所在15日内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  本案中,税收执法人员仅仅因为缺少一份税务文书,而导致行政处罚行为被撤销。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在这一条规定中,税务检查证以及税务检查通知书二者之间用的是“和”,而不是“或”,意思是指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税务检查通知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税务检查前几日内通知被检查对象;另一种是在检查开始时告知被检查对象。如对举报案件的检查,不需事先通知,但在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现场时,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说明案由。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对象,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无论是事前通知的检查,还是现场通知的检查,都需要在检查实施开始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这说明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不仅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义务,而且要求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是新《税收征管法》赋予被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