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未收回是不缴税的理由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宋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某采暖设备厂。  检查单位: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该采暖设备厂是以经营家用水暖煤炉制造销售为主的私营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01年8月,根据举报,焉耆回族自治县国税稽查局对该厂2001年1月~7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  检查前稽查人员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等资料入手,分析了该厂纳税情况,发现2001年度申报销售收入较2000年度下降,幅度较大。带着疑问,稽查人员仔细审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发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没有异常问题。但从日常掌握征管情况、侧面了解该厂经营情况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来看,还是疑点重重。  稽查人员在检查应收账款明细账时了解欠款人名称、地址,进行外围取证,掌握其*9手销售情况资料。起初,该厂老板闪烁其词,敷衍塞责。后经多次对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老板交出了一本产品出库记录。经过盘点核对,发现出库数多于入库数,此时案情已明。老板百般抵赖,言称货款未收回,不必开具发票作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货物发出,所有权就已转移,该厂已取得了销售额凭据的欠条,就应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以货款未收回为由而偷逃税款,显然站不住脚。经查,该厂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及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将115台家用采暖煤炉销售后取得不含税应税收入68188.70元未如实申报纳税。  处理决定: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厂已构成偷税,焉耆回族自治县国税局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缴增值税4091.32元,对其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4 091.3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3.40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建议:对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核实其销售额真实性,纳税人不记销售的方法很多,手法也比较隐蔽,因此,在检查前,应熟悉被查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分析审查申报表、会计报表,捕捉相关信息,找出疑点,作为案情突破点。在检查中要深入了解企业生产、销售各环节,采用询问、现场观察等方法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深挖细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