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在农产品发票上的手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赵宗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莒南县某花生加工厂  稽查单位: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某私营花生深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花生米的购销加工业务。6月份,稽查分局对该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发现其2000年实现销售收入900万元,却亏损67万元。根据平常掌握的市场行情,该地区2000年花生种植面积广,气候适宜,广大农户喜获丰收,因此收购价位不高。同期,国外花生米市场需求量大,报价高,行情普遍看好。私营企业如果日常费用没有大的支出,不至于亏损。带着疑问,稽查人员仔细审查了该企业收购花生米时开具的“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发现所有发票开具的时间均在两天内,且数量大,单价每吨约4500元~5200元。按常理,农户一次卖花生米顶多有1000公斤,一般不会达到两三吨。稽查人员按照发票上的地址和姓名,找到4户曾经到该企业销售花生米的农户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的结果是每个农户的销售量在400公斤左右,单价每吨约3600元~4200元,与收购发票记载的数量和单价大相径庭。  通过对该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偷税的案件真相大白。原来该企业在收购花生米时开具自制的付款凭证,记账时集中虚增数量和金额,加大收购成本,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减少了当期利润,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等2万多元。  处理决定:该企业违法行为发生于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前,根据2001年5月1日实施前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及国税函[1997 ]91号文规定,该企业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手段,少申报税款2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经县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其偷税行为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此案件的查处,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反思。在现行税制下,随着税收集中征收管理方式的逐渐加强,稽查与征管两分离,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了解较少,掌握的信息比较单一,容易造成税收稽查失去方向。另外,对企业的调账检查,就账查账,很难找到突破口。因此,税务稽查人员除了平时要与征管人员沟通外,还必须走出去,实地了解,认真收集企业的信息,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加强与内部其他部门的联系,才能有利于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