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有期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于铁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个体工商业户王某,是某县国税局城区分局所辖的双定户,2001年3月1日开业,核定每月应纳增值税额400元,王某均已按期缴纳。今年6月1日,群众举报其有偷税嫌疑,该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稽查。经检查,发现王某2001年3月~5月实际不含税商品销售收入4.5万元,应纳增值税1800元,超过定额50%未如实申报缴纳。6月19日,稽查局经告知等程序后,对王某作出补缴税款600元、分别计算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对其偷税行为处以600元罚款,并于6月21日依法送达了处理及处罚文书,要求王某于6月24日前缴纳税款与罚款。王某对行政处罚十分不满,拒不缴纳税款及罚款。6月2 5日经催缴,王某仍拒绝缴纳。6月30日,稽查局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县局申请对王某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县局法制部门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只能对王某的税款和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罚款不能强制执行。 法理分析 有人提出疑问,既然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本案发生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之后,为何不能对处罚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上,这是一种片面认识。本案的关键是正确把握新《税收征管法》对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时间。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虽然并未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规定具体时间,但明确规定了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这里所称的“逾期”的期限并非指税务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缴款期限,而是必须同时符合《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期限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税收征管法》对这两种法定期限的适用是同时进行的。本案中王某可以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稽查局的上级机关即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亦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纳税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行政复议法》也对此项选择权作出了一定限制,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法定期限的计算并非从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 所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在法律效力上是指从依法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之日。因此,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延长复议或诉讼期限以外,稽查局对处罚决定的执行只有在王某从依法接受送达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并且从依法接受送达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王某在60日内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在此期间内履行了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就无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本案看来,虽然为了解决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问题,维护税法的强制性,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但在实际适用中却有较大的条件限制。特别是在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授权,税务机关则无法直接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利和小团体利益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华峰之所以被检察机关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名提起公诉,因为他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在明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徇私情、私利,受贿5万元,客观上又隐瞒情况、伪造材料、弄虚作假,有放纵犯罪的故意且情节严重,导致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未能及时得到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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