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购销合同应作销售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肖成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西省寻乌县某机械制造厂  稽查单位:江西省寻乌县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寻乌县某机械制造厂系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齿轮及其他机械零件,税收管理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2000年3月2日,寻乌县国税稽查局对该企业1999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该企业1999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核算无误,但在检查“产品销售收入”时发现其收入与平时对该单位掌握的情况有较大差异。于是,稽查人员从“收入”这根线入手,采用“顺查法”,着重审查总账、明细账,核对原始凭证。经过两天的认真审查,查实该企业自1999年1月至12月以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共计543421.11元,长期挂账,不作销售,也未提销项税额。经进一步核查原始凭证及询问企业负责人,查明该企业没有与购货单位签订“分期收款购销合同”,因为没有收到货款而未作销售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该企业已发出的产品作销售处理,应补缴增值税92383.46元。  案件处理:经县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该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除补缴税款92383.46元外,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近年来,偷税逃税已成为普遍现象,为什么经常强调加强征管,堵塞漏洞,还是无法“堵漏”呢?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其主要原因是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淡薄。建议:  一是增强法治观念,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税收监督职能作用,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是掌握过硬的业务技能。稽查人员必须是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和正确运用各项财政政策、法规及财会专业知识,掌握查账技能。  三是深入实际。经常下到基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企业的纳税环节、纳税项目和纳税数额。四是稽查工作必须突出惩罚作用,给偷逃税者以威慑力。